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岩)决字[2025]第129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岩口*******,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岩口*******。
  现查明:2025年以来,谢×林在隆回县××镇××村9组“捡宝冲”路边的一简易集装箱房内开设棋牌室供他人赌博,每桌收取20元的台费。2025年7月10日16时许,谢×毛、王×礼、 王×金、颜×英在该棋牌室内以打字牌“放炮胡” 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转账记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