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沙)决字[2025]第124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中鱼口乡太和*******,现住南县中鱼口乡太和*******。
现查明:2025年6月份,陈**在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凯乐门窗厂及自己家中,利用名为“NG”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实名注册会员账户后下注进行“猜单双”“龙虎斗”等形式的赌博,输赢8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赌博平台账户截图;充值记录及提现记录;其他书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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