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治)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楠市*******,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楠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1时许,我大队接城南派出所移送案件称:2025年06月30日22时许,在蓝山县塔峰镇夔龙公园小区雾里民谣清吧门口,刘**将出警的110民辅警打伤。经调查,2025年06月30日21时40分,110值班民警成宏亮带领值班辅警到蓝山县塔峰镇夔龙公园小区雾里民谣清吧处置一起警情,报警人刘**不听处警民警劝阻,强行要去关雾里民谣清吧的电闸,处警民警怕刘**触电和因断电引发雾里民谣清吧内的人恐慌造成摔倒、踩踏等不可控风险,遂处警民辅警在刘**即将要拉到电闸时,对其进行阻止,因刘**拒不配合,处警民辅警控制刘**时,刘**暴力反抗,并踢打处警民辅警,导致多名处警民辅警受伤。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刘**于2025年07月0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07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蓝山县公安局释放,期间被羁押八日。虽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但刑事处罚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之规定,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刘**被行政处罚以前先行羁押了八日,羁押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八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