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不决字[2025]第0073号

  违法行为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2时许,王xx酒后前往株洲市石峰区田心xxx商店购买商品,在结账时,王xx用商店老板娘沈xx给其找剩的1元钱直接购买价格为2元的德芙巧克力,当时王xx直接将1元钱丢桌上并随手拿走该巧克力,随即被沈xx制止,后双方以此事发生争执,店老板姚x见其无理取闹便说对方有点宝气,王xx见其情况便先用手指指向对方,后姚x便试图抓住对方手臂理论此事,结果王xx挣开姚x并马上用右拳朝姚x脸上打去,随后王xx又拿起该商店桌上的一台计算器直接砸向姚x的头部,后姚x出于正当防卫,制止其继续侵害行为,姚x便用双手抓住王xx的衣领将其向后推,在推搡的过程中王xx被姚x推倒在货架柜上,双方僵持十秒左右便被路人拉开。姚x为制止王xx的侵害行为,出于正当防卫与王xx发生肢体冲突,且王xx无明显外伤,情节较为轻微。
  以上事实有1.姚x询问笔录,2.王xx询问笔录,3.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