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9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
现查明:李XX曾于2021年07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10日00时02分许,李XX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AXGXCX的小型汽车,在湖南省平江县XX大道与XXX路交叉路口路段处,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对李XX血样中乙醇成份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27.74mg/100ml。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内网查询资料、酒驾前科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一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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