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1292号
被处罚人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隆回县三阁司镇五*******。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07月07日、07月08日、07月09日、07月11日,钱×莲前后五次来三阁司派出所无理要求三阁司派出所工作人员为其治疗尿毒症,并多次在三阁司派出所大声吵闹、撒泼打混,严重影响三阁司派出所正常工作开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钱**行政拘留五日。因钱**为七十周岁以上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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