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奎)决字[2025]第0943号

  被处罚人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奎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奎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程XX因受害人刘XX(8周岁)在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XXX城小区16栋604号房间客厅阳台位置大声哭闹,声音很大且连续多次,严重打扰其生活,遂经得刘XX外婆龚XX同意后,进入刘XX家中对刘XX进行教育,并使用阳台晾衣架一个蓝色衣架子,对刘XX的嘴巴左边下嘴唇横着敲打了两下,导致刘XX嘴唇内破皮流血。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受害人受伤照片以及违法行为人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程**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