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246号

  被处罚人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现住天健芙蓉盛世12*******。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卓×的女儿(刘×)在长沙市开福区天健城“××”店做了“魔瘦大象腿”项目,因为身体不舒服在店门口摔倒受伤。2025年6月25日19时许,卓×因为女儿摔倒受伤一事找“修身管家”店协商其女儿后续治疗事宜。卓×和“修身管家”店的代表查×立因为其女儿后续治疗事宜发生争执,卓×气愤下用右手打了查×立脸上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卓×的陈述;受害人查×立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指认视频截图;视频光盘;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卓*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