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违法行为人刘**在汉寿县龙阳街道新村路72号开设茶馆,通过打5-10元的红中麻将的方式邀集周边邻居参与赌博,总计从中抽水获利3000元,2025年7月1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