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942号
被处罚人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茅园*******,现住湖南省安化县田庄*******。
现查明:2025年2月至3月期间,违法人谌XX应朋友蒋XX邀约,在仙溪镇等地开设的以“摇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内进行坐庄赌博,违法人谌XX共坐庄赌博四天,共计输赢达40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谌XX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人谌**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人根据谌**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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