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宋)决字[2025]第056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6月以来,违法行为人胡XX、胡XX多次在冷水滩区珍珠南路XXX号胡XX的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其中:1、2025年6月3日左右的晚上,违法行为人胡XX、胡XX在冷水滩区珍珠南路XXX号胡XX的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2025年6月8日左右的晚上,违法行为人胡XX、胡XX在冷水滩区珍珠南路XXX号胡XX的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3、2025年6月12日左右的晚上,违法行为人胡XX、胡XX在冷水滩区珍珠南路XXX号胡昌军的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4、2025年5月20日左右的晚上,违法行为人胡XX、胡XX在冷水滩区珍珠南路XXX号胡XX的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5、2025年7月4日晚上,违法行为人胡XX、胡XX在冷水滩区珍珠南路XXX号胡XX的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6、2025年7月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胡XX在冷水滩区珍珠南路XXX号胡XX的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违法行为人胡XX、胡XX于2025年7月5日15时许被我局查获,民警依法将胡XX、胡XX口头传唤至冷水滩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调查,经询问胡XX、胡XX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场提取胡XX、胡XX的新鲜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三项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检测结果均呈冰毒(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