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射)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锦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锦石*******。
现查明:2025年03月05日上午7时许,唐XX、余XX两人入住湘潭县锦石XX大酒店,酒店法人欧阳XX,欧阳XX未要求唐XX、余XX两人出示身份证件进行认证核验,仅凭唐XX、余XX两人自述姓名、身份证号码后写在登记本上,就给唐XX、余XX两人开了一间311房间,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欧阳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唐XX、余XX的证人证言,酒店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