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华公(城中)不决字[2025]第0050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现住:华容县章华镇家和*******。
现查明涉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涉未成年人等证据证实。
已对单位作出处罚,不应再处罚个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