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铎)决字[2025]第040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铎*******,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铎*******。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上午9时许,在冷水江市××镇××村,违法行为人肖××因邻里纠纷与谢××发生吵架,在镇政府干部、村干部调解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肖××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说“谢××的父亲杀死了其父亲”;“谢××的父亲因此坐牢眼睛被关瞎”等言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报案人陈述、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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