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21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4月底,陈×伙同何××、熊××、吴××和何×等人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号吴××家中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2025年6月底,陈××同何××在株洲市芦淞区××××××号的租房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经对陈×头发送湖南省大学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结果陈×头发中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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