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井)决字[2025]第0415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现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
  现查明:2025年5月至6月份,违法行为人宁××受贺××指示,使用自己的手机号181××××××、190××××××向刘××、唐××、唐××三人打骚扰、辱骂电话。其中宁××获得贺××所购买的物品,价值2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受害人通话记录及违法行为人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向多人发送信息的,适用情节较重; 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投案,适用从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外省外部单位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