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5时许,赵X在溆浦县XX镇三角坪XX咖啡店楼上8楼自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同年7月11日14时许,赵X从XX咖啡店楼上8楼家中外出时被民警查获。赵X的尿液经胶体金检测板检测吗啡呈阳性结果。另查明,2018年4月,赵X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5月,赵X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6月,赵X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6月,赵X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赵X的陈述和申辩、吸毒前科资料、尿液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