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111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我局接到涟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移送:谭X威犯危险驾驶罪,经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谭X威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假外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第一次是2025年4月29日谭X威不假外出至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涟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训诫一次;2025年6月16日,谭X威又不假外出至娄底市娄星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威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