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长)决字[2025]第040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肖XX于2025年1月27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xxx村欧XX家中,同欧XX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另查明,2019年11月肖XX因吸食毒品被资阳公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提取笔录、毛发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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