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芦)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如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疆墨玉县英也尔*******,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芦洪*******。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2时许, 如孜×提?萨×尔酒后滋事,随意追逐唐×(女性)绕烧烤店前桌子三圈,被吃夜宵的群众潘×顺制止并劝回店铺后。如孜×提?萨×尔又再次追逐唐×绕马路上车辆两圈,并辱骂唐×。潘×顺再次上前制止如孜×提?萨×尔,如孜×提?萨×尔便把矛盾转移到劝解群众潘×顺身上,持续以骂娘的方式辱骂潘×顺、唐×等人。潘×顺、唐×等人不予理会如孜×提?萨×尔,如孜×提?萨×尔便返回自己店铺,从店铺中取来剔骨刀追逐唐×、潘×顺、以及周边群众施×生、王×、王×林等人。唐×、潘×顺、施×生、王×、王×林等人见如孜×提?萨×尔手持剔骨刀便迅速离开现场。如孜×提?萨×尔见状便手持剔骨刀驾驶摩托车继续追逐唐×、潘×顺、施×生、王×、王×林等人,后如孜×提?萨×尔未找到唐×、潘×顺、施×生、王×、王×林等人。如孜艾提?萨塔尔便手持剔骨刀敲打停在路边等待卸货的挂车副驾驶车门,要求司机陈×兵下车,陈×兵见状便立即驾车驶离。如孜×提?萨×尔见陈×兵驾车驶离,便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追逐陈×兵挂车,陈×兵怕撞到如孜×提?萨×尔,便停下车。如孜×提?萨×尔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陈×兵车头前,拦住陈×兵不让其离开。随后,如孜×提?萨×尔手持剔骨刀敲打陈拥兵驾驶室门要求陈×兵下车,陈×兵因害怕立即锁好驾驶门,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如孜×提?萨×尔制服后带离。如孜×提?萨×尔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如孜***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