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77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2时许,违法人员刘×波乘坐受害人申×杰的网约车从高铁馨苑到星沙物流园,途径会议中心前面时,刘×波与申×杰因行车路程问题发生了口角,继而互相辱骂对方。之后,申×杰让刘×波下车,刘×波下车后,双方还是互相对骂,申×杰开车往前行驶几米后停下,刘×波上前踹了车子后保险杠一脚,又走到主驾驶位置外面,伸手抓住申×杰的左肩膀衣服推了两下,在推的过程中手推到了申×杰的脖子部位。经邵东市人民医院检查,申×杰伤势为多处挫伤,没有明显的外伤,申×杰的车子没有损失。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由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缴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