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24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北辰*******。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6时许,因为摩的抢客纠纷,周×应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地铁站3号口门口用茶杯打了周×乾头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应的陈述;受×人周宇乾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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