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29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南塔*******。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因在阳台安装不锈钢遮雨棚的事情与郴州市苏仙区XX街道XX社区XX村X栋X单元XX室的邻居许XX发生了争吵,随后邓X来到郴州市苏仙区XX加油站购买了汽油来到郴州市苏仙区XX街道XXX社区XX村XX栋XX单元扬言要向许XX泼洒汽油。邓X被围观人员阻拦并抢走了汽油桶后,邓X又到加油站购买了汽油来到XX新村X栋X单元XX室许XX家门口,将汽油泼洒在许XX家门口地垫上,随后坐在许XX家门口,并扬言要和许XX同归于尽。2025年7月10日14时许,闻讯赶来的XX社区工作人员将许XX劝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邓X的询问笔录,许XX、周X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