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钟)决字[2025]第021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18时许,胡**在嘉禾县珠泉镇大路村自家门口因土地纠纷和邻居刘三秀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胡**手持柴刀往刘三秀头部处砍了两刀,导致刘三秀左脸眼角处被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者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