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禁)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赵XX于2025年7月9日上午9时午赶至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X滩以400元的价格从“虎几”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0.1克,并于当晚上11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X的自己家中的厕所内单独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0.1克左右的海洛因,在吸食过毒品后赵X吸食毒品后于2025年7月10日下午驾驶了牌照为湘X的蓝色本田飞度轿车于2025年07月10日分别于16时25分路过益阳市赫山区三桥转盘、于15时48分路过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与古城南路交叉路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陈述、尿检报告、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