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
现查明:2025年3月22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宇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南街道中转库供销储运公司12号跟14号仓库之间,因沈X会装货时将挂车挡住了违法行为人赵X宇仓库门口而引发口角,随后违法行为人赵X宇对沈X会实施殴打,造成沈X会人身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势,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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