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宋)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芦洪*******,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珍*******。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胡XX多次在冷水滩区珍珠南路XXX号自己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中违法行为人胡XX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东安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并行政拘留,2025年5月10日,违法行为人胡XX再次吸食毒品被查获,胡XX吸毒已成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胡XX作出社区戒毒措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尿液检测、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