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良)决字[2025]第0328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良田*******。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6时许,黄x艳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镇xx村x组京港澳告诉耒宜高速改扩建路段施工场地里拿了一截钢管,四五个钢筋后离开,黄x艳构成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