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祠)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祠堂*******,现住湖南省蓝山县祠堂*******。
  现查明:蓝山县祠堂圩镇坪x村1组的黄x元在拾荒的过程中,看到梁x林家墙壁旁有一台抽水机,于是使用镰刀将连接抽水机的水管和电线砍掉,黄x元在将抽水机带离现场的时候被梁x林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黄**1948年01月17日出生,现已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