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43号
被处罚单位:邵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匡***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6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泰××酒店在罗××以及卖淫女肖××入住期间,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未对入住的未成年身份进行查验、登记,未登记相关信息;经核实,嫌疑人罗××多次介绍嫖客给肖××在泰××酒店进行卖淫行为并从中抽取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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