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596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违法人员黄XX于2025年06月26日凌晨3时许,因与郭XX发生口角并相互对骂。后郭XX就去了郴州市北湖区XXX足浴城K333包厢泡脚,刚泡了大概十分钟的样子,黄XX就来到XXX找到了郭XX。黄XX一进来情绪很激动,并用脚踢了郭XX的肚子。随后郭XX就站到包厢门口那里去,过了一会儿郭XX又进到包厢里面,黄XX就用动手抓郭XX的胸口。郭XX动手打了黄XX,打完后便离开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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