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111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与其妻子蔡姣娥于2023年11月份将金石镇双合村万子塘水沟堵塞,后又于2025年3月8日、4月5日将李康夫家的水沟堵塞,造成李康夫等户污水不能正常排出,影响其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李**年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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