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678号

  被处罚人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早上五时许,违法行为人崔*在岳塘区盘龙名府小区里捡拾废品时,发现小区1栋后面巷子里有电线,于是为了剪电线卖钱,违法行为人于当天下午到红旗商贸城购买了一把电缆剪为盗窃行为做准备。2025年7月9日上午5点左右,违法行为人崔*带着布手套、电缆剪、袋子到小区1栋后面巷子处,发现周围没人之后,于是用电缆剪剪了20根电线,每一根长度在80cm左右,违法行为人将盗窃的电线装到袋子里并为了不被他人发现绕路回到家中。2025年7月10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崔*通过同样的方式剪下20根左右电线,每根电线长度在1.5m左右,放于巷子前面两台空调外机之间,准备分多次带回家中,在其准备拿了部分电线回家时被小区一男子发现,于是其直接跑掉了,并将作案工具电缆剪丢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