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不决字[2025]第0143号
违法行为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钱X祥伙同刘X元、聂X英、郑X红、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XX超市商店内打5毛钱的字牌以“剥皮胡胡息”的方式赌博,全场输赢为330元,且未结算赌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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