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78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现住株洲市天元区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王×酒后窜至株洲市××区××路××驿站快递店内向皮××讨要债务,皮××不在,违法行为人王×趁酒后在店内叫嚣骂咧十余分钟,期间与皮××母亲肖××(快递店店主)发生肢体拉扯,造成肖××手臂受伤。接着,王×又拿着快递店内货物箱上拆包裹用的剪刀对肖××进行威胁恐吓,并摔砸店内快递包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报案材料、监控视频、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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