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永)决字[2025]第0319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沁园*******。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钟X在一网名叫“XX”的人的介绍下,从长沙坐车至益阳市安化县一宾馆内将手机和微信交于“XX”等人使用并协助人脸识别,报酬500元一天,至6月28日回到长沙市。经查,我局侦办的彭XX被电信诈骗案中,受害人的资金644.02元于6月27日以129个微信红包的形式转入到钟X的微信号内并被犯罪嫌疑人转走。钟*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报酬1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