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岩)决字[2025]第1294号
被处罚人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岩口*******,现住隆回县岩口镇划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6时许,颜**在隆回岩口镇划市村9组一麻将馆内以打字牌“放炮胡” 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颜**输了14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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