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05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7时许,在娄底市娄星区xx中心学校附近,李x坤因回收废品书籍的金额问题与一名收废品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之后李x坤一气之下用手打了对方的左侧下巴处一下。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70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