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0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现住冷水江同心村12*******。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7时许,因李xx母亲过七十大寿,李xx便在冷xx市同x村xx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为其母亲庆生。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到案经过、工作移交表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