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285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祁东县永昌街道洪*******,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邵X兰、邓X丽、付X元、廖X仁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XXXX小区12栋刘X美开的麻将馆内以打一块“放炮胡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邵X兰赌输了130元、邓X丽赌输了350元、付X元赢了1000元,廖X仁输了560元,麻将馆老板刘X美抽水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同案人陈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