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桂公(仁)不决字[2025]第0077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浩塘*******,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浩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违法行为肖某平在桂阳县浩塘镇浩塘社区新农村住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某平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冬平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