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595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香花*******,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香花*******。
现查明:违法人员郭XX于2025年06月26日凌晨3时许,因与黄XX发生口角并相互对骂。后郭XX就去了郴州市北湖区XXX足浴城K333包厢泡脚,刚泡了大概十分钟的样子,黄XX就来到XXX找到了郭XX。黄XX一进来情绪很激动,并用脚踢了郭XX的肚子。随后郭XX就站到包厢门口那里去,过了一会儿郭XX又进到包厢里面,黄XX就用动手抓郭XX的胸口。郭XX动手打了黄XX,打完后便离开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郭**因殴打他人于2025年04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郭**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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