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交)决字[2025]第020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水口*******,现住湖南省炎陵县水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3时32分违法行为人陈××饮酒后驾驶湘B×××××小型轿车在行驶至炎陵县水口镇水下线1公里处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陈××的检测结果为58mg/100ml。另经查
询,陈××曾于2024年10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人、车、证查询信息、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人车合一照片、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六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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