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人)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违法行为人周×欣在缅甸小勐拉地区吸食毒品麻古,现人已回澧县,经违法行为人周×欣的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周×欣的询问笔录;3、现场检测报告书;4、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