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18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澧南镇*******。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下午3时许,被侵害人陈×和同事欧××、陈××等人在澧县澧南镇中交二航局搅拌站过磅房内监督郑××等人使用大货车装载废旧物品过磅,监督过磅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郑××踢了陈×一脚,将陈×踢倒在地,后陈微前往医院就医,现陈微在澧县××医院住院。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过程及到案经过;2、被侵害人陈×的陈述;3、证人欧××、陈××的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5、澧县××医院的病历记录;6、违法行为人郑××的陈述与申辩;7、户籍资料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郑**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