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737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靳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9时许,文XX在闲逛至长沙县黄花镇岐山社区百联奥特莱斯广场“XXXXXXXXXXX”店和“XXX”衣服店时,称无人照看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XXXXXXXXX”店内的运动鞋一双,后闲逛至“XXX”衣服店,也以同样的方式盗窃店内的一件短袖和两条运动短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文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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