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荷)决字[2025]第111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张国亮、邓*明知邓*的上线会使用毛双达名下卡号为6215392200013602198的农商银行卡收取非法资金,仍将该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2025年6月4日,该银行卡收取涉诈资金12000元,上线安排另外人员在ATM机上取款3000元,张国亮、邓*则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提现2999元。其中张国亮获利1400元,邓*获利1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受立案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邓*主动投案后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