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迎)决字[2025]第074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7时至18时许,在宜章县迎春镇xxx服务区,因卖油卡产生纠纷,王x通过双手环抱李xx的方式在李xx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上非法限制李xx的人身自由三十分钟左右,李xx反抗后仍未挣脱王x的束缚,李xx妻子到场后让王x从其车辆上离开,王x未离开。王x在李xx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上共非法限制李xx的人身自由三十分钟左右。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 2.受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