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大)不决字[2025]第0115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
  现查明2025年05月14日16时许,大栗港派出所和大栗港政府执法大队在桃江县大栗港镇××村××学校路段联合执法时,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材料,证实了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事实;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事实;4.现场照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事实;5.民警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查询记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违法行为人张××的到案经过证实了其到案情况;7.违法行为人张××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更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