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736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果园*******。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冯××饮酒后(经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46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牌照:湘AR××X8)沿长沙县东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六路的棠坡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另查明:2024年06月16日,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处罚,冯××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本人的陈述与申辩、酒精检测结果、违法记录材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